近日,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以互助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保監會將持續開展整治,堅決打擊以創新為噱頭誤導公眾、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當前部分“互助保險”存在風險,廣大消費者也應提高警惕。
網絡互助平台近兩年的發展可謂火爆,許多“互助保險”機構借助移動互聯渠道發展所謂的保險業務。記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數平台都在追求用戶規模,行業普遍認為,平台會員數量越多分攤金額越低,因此平台紛紛“拉人頭”入會。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網絡互助會員總量已超1000萬。其中一些網絡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濟”的名義,公開承諾責任保障,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准備金,向公眾收取費用並積累資金,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挂鉤和比較,發布誤導或虛假宣傳,有的甚至以“投資19元獲30萬保障”為噱頭進行宣傳。
“低門檻高保障”已成為目前大多數網絡互助平台的宣傳利器。一些網絡互助平台在其官網首頁打出“門檻低、保障高,專業保險團隊+精算師+技術支撐”的口號,互助計劃甚至喊出了“19元加入,最高保障30萬元”的宣傳口號。業內人士指出,目前網絡互助平台多是創業公司,其風控能力較弱,部分經營主體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穩定狀況存在隱患,消費者可能面臨資金安全難以保証、承諾保障無法兌現等問題。另外,對於互助會員來說,由於風險到來的過程跨度周期很長,平台運營的時間越長,會員年齡增長,得病的風險概率也在增加,將給平台帶來極大的運營風險。
網絡互助平台日漸暴露出的問題引起了監管層面的高度關注。記者了解到,目前保監會已對“水滴互助”等網絡平台負責人進行了重點約談並通報監管意見。保監會強調指出,在前期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網絡互助計劃公開向社會公眾進行“投入少量資金即可獲得高額保障”的誤導宣傳,誘導社會公眾產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有的謊稱已有百萬會員,但實際上其未基於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准備金,賠償給付能力和財務穩定性沒有充分保証,難以實現持續運營。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平台自身並不承擔給付責任,無法保証兌現承諾賠付的金額。同時消費者還可能面臨個人隱私泄露、糾紛爭議難以解決等風險。特別是目前部分網絡互助平台通過各種商業營銷手段,迅速積累大量會員,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外溢風險不容忽視。另外,民間的互助共濟行為一直存在,對於救助社會困難群體,發揮公益慈善作用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根據《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於非法實際或變相從事保險業務的也將依法予以查處。
對於網絡互助平台,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李曉林認為,其業務模式難以持續,負責任的承諾和約定,須有負相應責任的基礎,財務准備和機制是其中的必備要素。然而,目前互助平台自身尚存在一定缺陷,所做出的承諾,缺乏可靠的保障,社會公眾的切實權益難以保証。
“首先,服務機構的實力不足,治理體系不夠完整有效,無論是資本金,還是運營體系、風險控制體系等等,都未達到監管要求,未獲得相應的市場准入資質,不符合專業經營的條件﹔其次,所做的承諾或約定不符合邏輯,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並不是基於保險精算相關原則進行的,責任准備金提取不夠科學,等等,無法保証所做承諾或約定能夠實現,平台無法長期穩定、持續良好地運轉﹔再次,未對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管理,無法保証平台的償付能力充足並實現持續經營,同時對操作風險和經營風險的控制不足﹔第四,信息不夠公開透明,部分網絡平台未明示是按照‘預繳保費制’還是‘攤收保費制’進行經營,如果採用‘預繳保費制’,條款中還必須說明公司是否保留或放棄要求投保人在保費之外繳付追征金的或有義務,互助平台在互助計劃的存續人數及賠付情況方面披露不夠充分、准確,使得平台內會員不能完整全面及時地掌握其所加入計劃的運行狀況。”李曉林分析指出。
此外,網絡互助平台操作風險巨大,其面向社會不特定群體提供疾病保障等風險管理服務,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且存在著諸多的脆弱性較大的環節。李曉林認為,一旦這些互助平台的風險控制措施不完善,發生操作風險,就會嚴重傷害社會公眾利益,影響社會秩序。而這些約束機制不完善甚至缺位的互助平台,其操作風險隱患較大,包括用虛構的事件惡意套現、會員制造虛假賠案等道德風險﹔非法建立資金池的資金安全風險﹔同時多數互助平台缺乏核保、理賠等保險技術,經營風險難以有效控制。很明顯,誘發惡性事件的空間較大。
不過,業內人士也指出,互助保險並非沒有發展前景。“互助保險公司要后撤一步做平台,不要試圖直接做保險公司。讓各種垂直社群、同風險類型的人群,主動提出互助需求,成立互保社群。而互助保險公司隻提供專業的服務,包括風險定價、保險產品設計、征信審查、理賠規則設計、風險對沖設計、對接再保公司等等。”上述業內人士建議。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對涉嫌違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誘導公眾產生賠付預期等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網絡互助平台進行調查取証,一經查實,堅決取締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對於相關網絡互助平台的投資人,也將依法限制甚至禁止其在保險領域投資。而對於定位為公益慈善組織的互助平台,保監會認為,應主動明確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單向的贈予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回報”。對於打著“公益”幌子,實際上非法從事金融保險業務,擾亂金融市場正常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一旦發現,將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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