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章斐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昨日(26日)在其官网发布“养老金”管理人首次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如此前业内分析,首批养老基金管理人须具备社保基金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经验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相关评审规定,社保基金会将依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的首次评审工作。现将申请条件、申请时间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首次评审的专业机构,需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经验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截至本公告日,最近3年没有实际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二)截至本公告日,最近3年在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证券投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或其他投资管理业务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相关的重大处罚。
二、申请时间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机构,如有申请意向,请于2016年10月31日17时之前将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三套,电子版请刻录光盘)报送至社保基金会证券投资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意向函、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首次评审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
其中,申请意向函中应明确表明申请意向,列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符合首次评审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应列明最近三年实际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业务的相关合同名称和合同有效期限,应对最近3年的违法违规事项和监管部门处罚情况进行详细充分的信息披露;诚信承诺书中应承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情形的,在申请受理或专家评审阶段,社保基金会将终止其申请受理或专家评审;对于经过专家评审后成为投资管理机构,发现有上述虚假行为的,社保基金会将终止其投资管理业务,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3至5年参与投资管理机构申请。
(二)评审期间,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如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机构须提交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四、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社保基金会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评审工作,包括评审公告、申请提交、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社保基金会审定、结果公告、监管部门备案七个阶段。
社保基金会将对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申请,并发放调查问卷。社保基金会将按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首次评审的专业机构,可通过如下方式与社保基金会联系。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010-58395839转5499
评审工作电子邮箱:pingshen_manager@ssf.gov.cn
传 真:010-5836238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邮 编:10003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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