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基金新规征求意见:控制规模 撇清“刚兑”

2016年07月19日09:43  来源:人民网-基金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 (章斐然)此前已暂停申报的保本基金传来新动向。据人民金融获得的材料显示,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就〈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修订稿》对保本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提出了多项新规,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修订稿提高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担保方在净资产方面的要求。

《修订稿》第十项对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提出5项具体要求。其中,第5项要求指出,“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

而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中,规定为“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相比之下,《修订稿》的限制大大增加。

深圳一保本基金经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项规则的改变影响很大”。他认为,监管层此前之所以叫停保本基金的申报,就是出于对基金公司担保机制中隐性兜底承风险太大的考量。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会将很多小公司拒之门外。正如此前基金子公司新规一样,在公募基金主业上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将无缘其他产品。

《修订稿》还对担保机构提出新的要求。修订说明中指出,为了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增强担保时效,在《修订稿》中对第十一条、十二条予以修订,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规模,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倍降低为20倍。

修订说明指出,2015年大半年以来,随着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保本基金规模快速膨胀,形成一定市场需求。但保本基金作为具备“保本”特性的特定产品,容易形成市场投资者“刚兑”意识,与基金行业强调投资者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理念并不一致。目前,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随着保本基金规模快速膨胀,潜在的风险损失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最终损害持有人利益。因此,对《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

截至发稿,上述《修订稿》尚在征求行业意见中。

(责编:章斐然、李海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