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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债转股是债务重组、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从转股企业的确定、转股范围、转股资金来源、转股退出方式、财政政策支持等方面,对债转股实施的原则、方式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引。
与上世纪90年代为支持国企改革脱困、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转股有所区别的是,此次发布的两项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债转股必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为债转股能够切实帮助实体经济降杠杆,推进供给侧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从转股企业选择来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本次选取企业开展债转股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政府不搞“拉郎配”,由商业银行与企业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在市场化原则下,政府部门不再作为债转股的主导方,商业银行对债转股企业选择的能动性大大提升,商业银行在自主选择的债转股开展过程中,更有动力选择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进行债转股,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机制,使债转股更好的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对于僵尸企业、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和具有过剩产能扩张冲动的企业将进入负面清单,不得作为债转股实施对象,保障了债转股的实施能够在法制化环境下运行,避免僵尸企业搭“顺风车”,降低了企业借用债转股进行逃废债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护和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从转股范围和退出方式来看,此次指导意见所鼓励转换的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关系相比,银行贷款的产权、债务权属关系更加清晰,有利于确保债转股实施过程的依法合规。同时此次债转股的定价方式与上一轮债转股采用面值划拨的方式不同,将采取债权、债务人自主协商的方式,受让方式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债转股定价的公平性将得到大幅提升。定价公平性的提升也能够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同时促进转股企业切实推进转型改革,尽快偿付转股成本,转股后的股权持有人也将更有动力参与企业治理,帮助企业增效脱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早通过IPO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从参与资金来看,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不搞政府兜底。社会资金一方面能够分散金融系统风险,另一方面专业化的资本运作也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值回归功能,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转股企业深化改革。社会资金的参与及政府不进行隐性担保,有利于保障债转股实施过程在市场化原则下进行。
总体来看,本次降低企业杠杆率及债转股的指导意见所提各项要求及措施,紧紧围绕着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展开,为债转股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指导意见能偶充分调动债转股参与各方的积极能动作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有效调节功能,促进转股企业转型改革、提职增效,促进债转股双方实现互利共赢,从而充分发挥债转股对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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