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發布

銀監會:存管銀行不承擔網貸資金風險

劉麗

2017年02月24日08: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銀監會網站23日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業務定義、操作流程、責任劃分、辦理條件、業務規范等方面,對網貸資金存管進行了詳細全面的規定。《指引》提出,網貸平台不得將銀行存管作為一種營銷手段,銀行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將受處罰。

  財路通聯合創始人王崇羽告訴記者,對接銀行存管是一個P2P網貸平台必備的資質之一,目前有一些成功對接銀行存管的平台在日常宣傳中,將“成功對接銀行存管”作為一種營銷手段,讓用戶誤以為這代表“資金絕對安全”,是一種對行業健康發展不負責任的做法。“《指引》有利於打消銀行參與網貸平台存管的顧慮,可以預見,會有更多銀行響應並加速推進網貸存管業務。”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說。

  《指引》進一步加強了平台對自有資金和出借人資金隔離的規范,要求存管人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存管人應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五年以上。

  《指引》要求,對於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指引》有利於網貸平台回歸中介屬性,打破剛性兌付,有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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