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將集中存管

范曉

2017年01月16日08:02  來源: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范曉)央行日前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今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此舉意味著,第三方支付手裡的客戶備付金將接受央行直接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

  消費者在網絡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在確認收貨前,其支付的貨款一直放在支付公司的賬上,這筆錢就是“客戶備付金”。由於第三方支付交易存在時間差,會產生不小的資金沉澱,這部分資金沉澱的利息也成為不少支付機構收入的組成部分。

  據央行介紹,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客戶備付金的規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被支付機構挪用、違規佔用來購買理財或其他高風險投資等一系列風險隱患。”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超范圍經營,變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客戶備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於支付機構統籌資金管理,存在流動性風險。”

  此次《通知》要求,將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其中,網絡支付業務分為12%至20%五檔﹔銀行卡收單業務分為10%至18%五檔﹔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分為16%至24%五檔,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根據客戶備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另據統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有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流動性安排。”

  此外,此次備付金集中存管設置了“過渡期”。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首次交存平均比例為20%左右,並在此后逐步向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過渡。“這也是為了給過度依賴利息收入的支付機構一個充分的轉型時間。”

(責編:李棟、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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