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惹来“紧箍咒” 不叫“P2P”也会被监管

范晓

2016年10月14日07:56  来源:北京日报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的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同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具体方案相继出炉,预计接下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一场强劲的整治风暴。

  不叫“P2P”也会被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毫无意外地迎来行业洗牌的提速。”拍拍贷CEO张俊如是告诉记者。昨日,银监会、公安部等15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P2P业务监管划下政策红线。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在张俊看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整治方案,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

  记者发现,在整治方案中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对此,张俊表示,“这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之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表示,此次明确将校园网贷作为整治重点,对校园网贷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置,对涉嫌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校园网贷业务、整改存量业务、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依法打击有关校园网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方支付机构

  再不能“吃利差”

  同时,央行会同13部委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范划出“硬杠杠”。

  《方案》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央行或商业银行不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管,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此外,《方案》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据介绍,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将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证经营支付机构在技术终端、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风险,一些机构在网上大肆售卖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黄赌毒、洗钱等非法行为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无证机构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等违规方式实现,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私募产品禁止打包拆分销售

  此外,昨日,央行、银监会等17个部门还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

  具体包括: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等。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旨在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据悉,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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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葩险”将受严查 网售保险禁止承诺收益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方案》后,保监会随后公布《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重点查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问题。同时,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互联网上“奇葩险”频出,抓人眼球。据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界定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个难题,很多产品都很模糊。很多的产品具有保险的特征,但却明确自己不是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是要整治不良的,保护创新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

  “利息”“预期收益”等词汇一度成为保险公司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的“法宝”。这次整治将严查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问题。

  整治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上,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此外,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上,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包括: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保监会介绍,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2017年初完成。

(责编:李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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