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拳整治股权代持保险公司 要求加强信披

2016年07月27日08:11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张文婷)伴随市场的快速发展及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保险股权投资日益兴起。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蓬勃的背后也藏有隐忧。近期,保监会在其官网发文表示,发现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股权信息披露监管予以完善。

为此,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按照“公开透明、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应当对资金来源、关联关系、股权结构等信息进行预披露;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通知》还对信息披露对象、内容、平台及时间进行详细规定。在信息披露对象方面,要求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保险公司股东,股东应当确保提交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知》指出要包括决策程序,增资方案或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说明等。

对于信息披露平台,保监会要求主要是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在信息披露时间方面,《通知》要求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

此外,《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求保险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现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此外,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俨然成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借助资管通道进行利益输送、内幕操作等违法违规交易,甚至虚增资本金和偿付能力,存在巨大风险。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之下,有些公司由于自身资本实力不足,其开展股权投资的部分资金来源于较高成本的渠道,导致了成本过高的风险客观存在,容易造成资产负债长短错配风险。

为此,保监会表示,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能够在根本上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来,保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确保股权管理合规、公平、公开,促进保险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责编:李海霞、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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