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排民事审判案件类型首位

2017年04月12日08:20  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排民事审判案件类型首位

数据来源:《2011-2015年民间借贷大数据白皮书》 资料图

猎律网发布的《2011-2015年民间借贷大数据白皮书》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

法治周末记者 代秀辉

4月 5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了 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报告中的602例案件中,融资类犯罪依旧突出。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两项融资类犯罪的多达 81例,占到总数的约三分之一。

而猎律网发布的一份《2011-2015年民间借贷大数据白皮书》 (以下简称“数据报告” )显示,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

民间借贷成民事纠纷高发地带

“当中小企业、居民个人的正常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满足时,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会场上,猎律网董事长赵宪明说,“民间借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对社会闲散资金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赵宪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际上,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

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至 2015年间,人民法院审理的排名前五位的民事纠纷案件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金融借款纠纷。

以2015年为例,公开的裁判文书数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 1430050件、离婚纠纷 119154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925784件、买卖合同纠纷 692248件、金融借款纠纷 683751件。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民间借贷纠纷亦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59.4万件, 2012年审结 72.9万件, 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量开始大幅度增长,同比增长 22.68%; 2013年审结 85.5万件,同比增长 17.27%; 2014年审结 102.4万件,同比增长 19.89%; 2015年审结将近 143万件。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借款数额不同,案件数量也有所不同,大批量的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在借款金额 100万元以内。”赵宪明介绍。

法治周末记者同时注意到,民间借贷纠纷仍然以传统方式为主。数据报告显示,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据法院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98.6%;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占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总数量的 1.4%。

“传统借贷占了大多数并不意味着网络借贷纠纷的不多。因网贷平台跑路现象严重,网贷平台问题爆发后多为刑事处理,在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前许多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并未通过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来主张权利。”对于 P2P网络借贷平台缘何占比重小,赵宪明解释。

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

在赵宪明看来,资金供求失衡助长了民间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手中持有大量可投入民间借贷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是民间借贷产生的基础。”赵宪明介绍。

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至 2015年间,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呈逐年递增状态,而且增幅较大,平均增长率为 11.25%,总体来看全国居民储蓄余额从 2011年的 343635.91亿元增至 2015年的 530266亿元。

“居民收入增加为民间借贷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赵宪明说,“同时,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降促使了储户将存款投放到民间借贷市场。”

数据报告显示,自2014年起,存贷款利率大幅度下降, 2015年相比于 2013年存款利率下降了 32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则下降了 19个百分点。

“银行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来拉拢客户,但仍未能改变大势,反而因存款利率的持续降低而导致储户丧失信心。”赵宪明说。

另一面则是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数据报告显示,在2011年至 2015年间, 48.52%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现象, 32.67%的企业处于资金持平状态,仅有 18.81%的企业处于资金好转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信贷政策同样企业选择民间借贷带来了刺激。

数据报告显示,金融机构的贷存比处于60%到 70%之间,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包括连续多次提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提高银行贷款的门槛,收紧信贷规模与信贷准入,而贷款利率的提高、信贷规模和信贷准入政策收紧,导致大量不符合银行高信贷标准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融资。

“近年来,由于银行借贷的稀缺性、贷款金额限制、审查流程复杂,使得广大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借贷中得到足够资金,转而投向民间借贷。”赵宪明说。

一方有充裕的资金,一方有迫切的需求。两者相遇,一拍即合。

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至 2015年间,在各行业的风险债务构成中,民间借贷占据很大比例。例如,批发零售业中民间借贷占 32.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 61.2%,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占 63.7%,建筑业占 75.4%,平均占比达到 58.15%。

民间借贷风险多

数据报告显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为最多。这其中,企业与个人债务的混同问题在贷款人主体风险中所占比例最重,高达53.4%,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运作离不开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的授权委托人,因而如何区分法人与个人借贷,是公司债务认定中的一大难题。此外,因借款人诚信缺失不予还款的占比 31%。借款人下落不明和丧失还款能力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占比总计 15.6%。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风险表现在借据的不规范形式上。

数据报告显示,借贷双方对还款的时间约定不明这一问题,比重达47%。借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没有得到法院认可也是因为借据不规范的原因,该类情况所占比比重达到 19%。此外,在借贷过程中因没有书写借据而产生的纠纷比重为 9%。

此外,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取得的部分借款资金亦存在着严重的违法使用情况。

数据报告显示,在被查出的违法使用借款资金的案件中,占据比例最高的是洗钱行为,达到28.2%,因赌博行为导致的赌债纠纷达到 21%,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达 20.2%,吸毒人员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购买毒品的情况则占 15.6%。

民间借贷的风险还来自于担保约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法律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至 2015年间,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连带担保责任的纠纷比重较大。

数据报告显示,碍于熟人关系未附担保条款致使出借人风险的比例达21.3%,因担保条款的履行不能而导致的出借人风险比例达 14.2%,因口头约定担保,但未列明担保条款而事后否认导致出借人风险的比例为 13.2%,基于合理信赖而导致担保责任的比例高达 24.9%。担保条款约定不明而无法认定连带担保责任为出借人或担保人造成风险的比例为 15.4%。

“我们在利用民间借贷带来便利的同时,更要加大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注意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赵宪明说。

(责编:罗知之、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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