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范曉)昨天,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要求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同時,首次明確提出,對於異常開戶行為,應審查、判斷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對於有充分理由懷疑客戶與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應當拒絕開戶”。
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卡賬戶和支付賬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賬戶提供了可乘之機。
為切實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老百姓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通知》提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証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証)驗証、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同時,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採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於通過可疑監測標准篩選出的異常交易,《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注重挖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作用,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
《通知》提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採取的后續控制措施,並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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