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张文婷)商业养老保险被称作是老百姓的“养命钱”。近年来,伴随我国老龄人口比例的不断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如何能减缓养老压力,提升保障水平成了当下最重要的“民生题”。对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今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利于完善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技术短板、人才短板及规制短板制约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
对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这一问题,黄洪在会上进行了解读。他指出,这类保险发展保持了持续稳健的态势,但从总量来看规模不大。数据显示,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
“对比国外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其保费收入占整个人身保险业务约为50%,比如说美国、英国、加拿大,即使是养老年金保险,也超过了3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与国际上比较,现在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他说。
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黄洪解释道:“原因可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分析。行业内部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存在技术短板、人才短板及规制短板三项内容。”
具体来看,技术短板指的是,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期限较长,人的寿命及经济风险因素对其影响较大,这就需要有很高的精算技术,相比国外,我国的精算技术还有一定距离。
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这些技术既要靠人去掌握,又要靠人去开发,所以人才发展又是一个短板。在此,黄洪呼吁,我国大学能够更多地开设保险专业,尤其是精算专业,为保险业提供更多人才。规制短板指的是,对于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还处于摸索状态。
“这三个短板使商业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定价上是比较保守,这种保守对于稳健经营、防控风险有它的积极作用,但保守的另一面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的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就显得不够了。所以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比较少,产品同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黄洪说。
外部制约原因则体现在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及购买意识不够高三方面。黄洪表示,大多数老百姓可能认为商业保险是一种消费品,但事实并非如此。一般来讲,以人为标的的保险,是风险保障加储蓄投资相结合的保险,不是一个纯粹的消费品。风险保障属于消费,但储蓄投资属于财富管理的范畴。不少老百姓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深,加之购买能力不强,影响了这类保险的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营应遵循风险较低、回报稳健的原则
17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商业养老保险是老百姓的活命钱,作为保险公司,对于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不能简单地像一般商业保险业务一样,负债准备金的运用不能简单地做投资,要求高回报,高回报就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保险是管理风险的行业,老百姓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对此,黄洪表示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安全,就要强化保险机构的运营资质,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的监管。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在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上,除了坚持一般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制度之外,监管部门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进程,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运用的规章制度。此外,还将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来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把资本负债的匹配管理,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
对于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标的,黄洪提到,不能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资金运用一样。“比如说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就不宜进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比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下一步要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他说。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或尽快推出
在老龄化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迫在眉睫。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这样一来,投保人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可通过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
黄洪在会上表示,这项政策在我国酝酿已久。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件),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在这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很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明确推出加快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应该讲,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向是十分明确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撰文提到,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超过GDP增速,使国民收入格局发生了从量到质的变化。政府正通过倾向于民众利益的财税体制改革,实现“藏富于民”,利用税优和税延等形式将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保障民生,全面提高纳税人的健康与养老保障程度。
目前,我国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黄洪提到,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
“应该讲,从经济基础来看,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这是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决定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已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他说。
黄洪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监管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黄洪透露,保监会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已有了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已在开发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下一步,保监会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尽快制定方案,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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