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张文婷)保险机构跨区域经营正式开启。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为两年。
鼓励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
《通知》明确,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据介绍,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主体为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注册地在京津冀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都有跨区域经营的资格。《通知》特别提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险企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
此外,《通知》对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定了门槛,要求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等要求;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也应当符合开业满一年;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条件。
针对经营跨区域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要求提供资料、受到备案地保监局重大行政处罚、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50人及以上群访群诉事件等情形,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
《通知》还提到,保险公司退出跨区域经营的,三年内不得在退出区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
据人民金融梳理,对于京津冀跨区域经营,保监会亦早有布局。早在2016年8月保监会出台首个配套细则《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对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备案管理试点,针对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监会要求其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