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屡现天价罚单 立法及配套规则需跟上

程丹

2017年05月09日09: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操纵市场屡现天价罚单 立法及配套规则需跟上

  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背景下,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在不断加码。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公布了多起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案例,与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相比,操纵市场案往往出现动辄上亿的天价罚单,但需注意的是,目前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界定不算明晰,需在法律修改及其配套规范方面进行完善。

  从领到34.7亿巨额罚单的鲜言,到唐汉博等人的首例跨境市场操纵案告破,再到近期牛散朱康军因利用49个账户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被罚没5.3亿,证监会对市场操纵类案件的惩处力度持续加大,只要认定了违法事实,明确了操纵股价的时间和手法,监管就会祭出利剑,或“没一罚三”或“没一罚五”顶格处罚。因一些市场操纵者操作金额巨大,所以在罚没翻倍后尤其能呈现出震撼的处罚效果。

  实际上,这对那些试图触碰红线的人来说,是极大的震慑。毕竟操纵市场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误导和欺诈广大投资者,违背了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必须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然而,伴随着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账户关联隐蔽化、操纵手法多样化、操纵短线化等特点,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空白,相关规定仅列举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但并未对构成要件做准确说明。

  目前我国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刑法》,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中。《证券法》规定了禁止操纵市场的四种行为,包括单独或合谋拉抬股价、串通买卖、自买自卖、其他市场操纵等;《刑法》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界定和量刑;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操纵行为人的认定、操纵手段的认定、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违法所得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中缺少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明确定义,缺少对跨市场、跨品种交易操纵类型上的认定,缺少对渲染、轧空等市场操纵类型的描述,也缺少对遭受损失投资者的赔付规定。所以,应考虑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市场操纵认定类型,并谨慎定义市场操纵行为,把具体解释的权力交与证监会,以应对新型市场操纵手段的出现。此外,还需尽快出台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市场操纵的赔偿义务主体、诉讼方式、赔偿对象、投资者损失认定进行规定,以完善投资者保护,增强对投资者的赔偿保护能力。

(责编:吕骞、李海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