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还要谨防“枕边人”。近年来,由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进行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是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的一大典型。据上证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至今证监会披露的169起内幕交易处罚中,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涉案达38起。
例如,上市公司H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东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陈某在停牌前买入6万股“H”,卖出后获利7.3万元。2015年发生的另一宗案件中,上市公司Y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主办券商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的妻子叶某在停牌前买入1.3万股“Y”,卖出后获利共计9.7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H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的董事臧某、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都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们的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碰巧”买了与这些信息有关的股票。一位地方证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市公司高管们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为这些内部人员所利用,透露给自己的爱人、亲属、朋友等并进行内幕交易活动”。
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有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被处罚的人都辩解称没有利用相关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还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开法律的惩罚。”这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管好“枕边人”、“身边人”,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
亲人之间,往往认为打探或者听个消息很随意,不太当回事,然而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赚了钱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赚到钱甚至亏了也要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的首富黄光裕就是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至今还在狱中。
更进一步来说,除了个人的损失,如果上市公司重大战略收购因为某位知情高管家人的内幕交易而搁浅,对上市公司乃至投资者来说,损失则更加难以估量。例如,上市公司J就是因为公司“老板娘”在家庭聚会上向弟弟(公司董事长小舅子)泄露了重组消息,后者进行内幕交易,虽然其个人仅获利7.8万元,却拖累了公司进军智慧城市的整体进度,最终,董事长的妻子及小舅子都受到了行政处罚。
另外,这对于广大投资者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不要试图去打探小道消息、听信内幕信息,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试想,如果打探来的消息是真的,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是假消息,那更是得不偿失,肯定又中了哪个‘害人精’的圈套,被卖了还在帮人家数钱。”分析人士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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