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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泛金融”时代的弱势金融消费者【3】

黄震
2017年03月14日20:57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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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弱势金融消费者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一般消费者的保护,我们都是以平衡理论,因为处在弱势所以需要特别的关照、支持,才会形成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弱势消费者如何保护?

首先,对弱势消费者权利状况、权力结构以及救济渠道等做调查。

第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一般的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立法,也正在考虑加大对于弱势消费者的关照和倾斜。

第三,我觉得要设置有关弱势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课题,或者说社会组织来加大这方面的研究。

细分权益范围。过去我们认为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应该一样有九种权益,这九种权益其实并不能涵盖日渐细分的权益领域。在弱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对于权益范围和种类予以更多细分和深入探讨。尤其在当前新形势下,很多新的权益(比如信息消费、隐私保护、数据权力等),弱势消费者在这方面更值得我们关注。

构建新型权益保护体系。对弱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建设,可能还需要新型的构建。过去我们对于消费者保护有政府的保护局,消费者权益协会,一行三会里也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银行也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的组织部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对消费者自身,他们如何联系、沟通,形成合作机制,目前为止我国缺乏单独机制。我国对社团管理是严格受控的。金融消费者协会还未成立,像西方国家已经出现的双峰监管理论,一方面是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对消费者保护。

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我们国家也加强了他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义务,但是对于消费者保护,通过单独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都未开展起来。特别是立法,很多国家和地区完成了金融消费者立法,我们国家国务院也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纲要,这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但在全国人大还未通过。

所以对于消费者金融保护,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而对弱势金融消费者,我觉得才刚刚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我们今天正式提出,希望能够破题,由此开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新技术赋能

当前,我觉得这个时代有了新的机遇,新的技术条件能够让弱势金融消费者可能得到一种比较方便的支持和帮助,那就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于弱势消费者进行赋能,不仅仅是维权、救济,而是与此同时对弱势金融消费者予以赋能、加强教育。

比如残疾人可能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但是通过技术的辅助能够满足过去生理带来的一些缺陷,比如听不见,可以用技术手段——人工耳蜗等新的技术,或者把语言转换为文字让他看得见,消除了信息的障碍。如果不能发声,像霍金就用虹膜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就是技术赋能的典型案例。

所以,对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我们应该运用技术条件来进行技术赋能,而不仅仅是讲维权。其次,对于维权的前提予以支持,保护他们的权利。在金融领域首先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所以应该对于弱势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有一种风险防范提示,不是一般的风险提示,而是进入某种场景下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提示机制。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已经可以实现。

所以我提出一种泛在的保护机制,既然是泛金融,我们的保护也是泛保护。这样,在新技术支持下给予弱势消费者赋能赋权,使得弱势群体可以平等参与金融市场。

设置参与门槛

当然,如果在高风险的行业,我觉得对于弱势消费者应该有一种门槛。不是任何金融行业都可以参与投资理财,一定要设置一个门槛。在没有达到最低的风险识别以及信息了解的前提下,是不能进入某些高风险的金融领域。这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的打击,打击违法犯罪就是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如果放任这些非法集资泛滥,金融诈骗横行,更多的消费者将会受害,更何谈弱势消费者的保护呢?这些是政府应该在公共职能上需要加强的。

总之我认为在今天泛金融时代即将到来的时候,我们希望金融的从业者、服务提供商多些良知,少些盲信,早日走出所谓的“丛林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对于弱势消费者的关注、支持和保护其实就是金融文明的试金石。

在315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弱势金融消费者的课题,加强弱势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保护和帮助,共同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作者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责编:朱传戈、杨虞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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