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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系列报道之四

如何避免学生成为不良校园贷的猎捕对象?

李爱君
2016年06月03日07:22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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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系列报道之一:隐秘信息链诱导学生涉险

系列之二:“校园贷”监管缺执法依据 亟待划清业务“红线”

系列之三:“校园贷”问题不止于校园 监管提效责无旁贷

目前,少有经济来源、风险承受弱的、消费理性欠缺、心智还不很健全的高校学生群体成为了一些网贷平台及一些黑心中介机构为了满足自身的贪婪与利益驱使的猎捕对象。

尤其近期接二连三发生的恶性事件,如河南某高校爆出在校生因无力偿还“校园贷”的数十万元贷款而跳楼自杀的惨剧已充分说明了校园贷广告、交易模式与催债的手段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导致了不仅存在金融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侵蚀着校园的精神文化,影响着学生正确价值观形成、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尤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的精神健康与人身安全以及家长的安全感、社会家庭的稳定。

校园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反广告法,存在着淫秽、不道德的诱惑侵蚀着校园的精神文化和影响着学生正确价值观形成。“校园贷”的小广告中写道,“这个社会很现实,有钱何愁没女人;满足你所有欲望,让你释放自我。尽情去创业、投资、把妹、泡吧,我们是你最稳定的取款机。”这种广告已经不再是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上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困难,而是在引导学生误入歧途和不健康的消费,进而达到自身的贪婪欲望,影响着校园的健康文化的形成和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

二是校园贷款的利率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利率。据人民金融了解,中介每做成一笔贷款的利润抽成一般在10分,最低6分。这意味着,如果大学生通过中介进行借款操作,每借10000元,无论期限,中介即可获得最少600元的提成,而对于一些信用资质不良的借款人,中介的抽成会更高。

三是校园贷平台风控不到位。据一位曾从事过校园网络借贷的风控人士透露,校园网络现金借贷平台的逾期率普遍较高,在10-30%左右。一些“校园贷”平台的风控能力不足,一些中介会帮助学生提供虚假信息,蒙蔽平台的信用审查。如,提供虚假的父母电话。更有甚者,会利用获知的学生信息在多个平台上借款,远远超出学生的还款能力。这使得资质较低甚至没有借贷资质的人都可以经由黑中介之手,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上获得贷款,这已不符合正规金融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标准,亦不符合校园网络借贷的初衷,因此校园贷集聚着高的信用风险。

四是还款期限违背偿债能力。校园贷的还款期限不是设在毕业后具备还款能力之时。同时,催债手段恶毒。当借款学生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是,平台等机构就会采取极端的恶毒手段向学生进行催债,如恐吓,威逼等方式,最后有可能就会产生恶性事件,河南的大学生跳楼事件足以说明催债手段的恶毒和引发的后果的严重性。

校园贷的问题已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因为已影响到了高校的正常教育和秩序。近期,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但《通知》还是聚焦在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和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上。在不良网络借贷监管上缺乏具体的规定。要想真正防范校园贷风险应加强校园贷监管。

首先,校园贷应该限制学生借钱的用途。学生借款用途限制在学生的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并且一定要经过父母同意。因为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来源是其家长提供保障的。在校大学生没有偿债能力,其偿债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家长的偿债能力。

其次,在校大学生借款的还款期限应设定在他具备还款能力时进行偿还,而不能设定在他不具备偿债能力之时。

第三,贷款平台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风控标准,这个风控标准要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和审查。在校大学生作为贷款群体是具有本身的特征的,因为其偿债能力是在未来,而不是当下,对在校大学生的风控与一般贷款的风控是不同的。因此,这个风控标准要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和审查。

第四,平台承担风控过错责任。任何一个学生借款都要经过风控审查,由于平台风控过错,借给了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对象而导致的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应由平台承担偿还,并且平台不享有对债务人追偿权。用这种制度设计来约束平台的随意向大学生放贷。

最后,校园贷的利率、平台服务费、交易模式,产品都应该由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

校园贷频发的问题虽让人感到担心,但不可否认,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学生的应急、消费需求。正如上述《通知》在第四条所指出的那样,“充分挖掘校内外资源,筹集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有益补充,建立健全既有共性需求、又能体现个体差异的资助模式,满足学生拓展学习,创新创业的发展性需求。”

目前来看,爆发问题的案例大多集中在购物分期、3C分期等现金分期平台上,而另一些用途明确、资金去向受限、不让学生“摸钱”的平台则鲜有“套现”问题发生。相信通过大力监管和规则完善,校园贷可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责编:李海霞、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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