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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系列报道之二

“校园贷”监管缺执法依据  亟待划清业务“红线”

2016年06月02日00:07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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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系列报道之一:隐秘信息链诱导学生涉险

系列之三:“校园贷”问题不止于校园 监管提效责无旁贷

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李彤)日前,河南某高校学生从网贷平台贷款后,无力偿还跳楼自杀,引发社会各界对规范校园金融市场的持续关注。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更成为争论的焦点。

“关键是谁有资质做校园贷款业务,学生拿到钱后做了什么?”有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校园贷监管不是错位而是缺位,在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前,各方监管主体应守土有责,借鉴《刑法》等上位法提高监管效率。此时行业自律尤为重要,可作为监管的有益补充,先行探索行业发展机制。

立规矩:校园贷亟待划清“红线”

随着拓展新客户群体压力的增大,网络借贷平台正在向高校学生群体挖掘市场潜力。但有一些不良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当前校园贷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直接放贷,学生群体能够获得现金;其二是消费金融形式,学生群体获得实体商品或教育培训,同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由于高校学生尽管大多数已成年,但缺少社会经验、大多无收入来源、法律意识淡薄、金融风险认识不足,令校园贷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目前发生的恶性案例虽是极少数,但给行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当前,一些校园放贷机构聘用高校学生做兼职,从事填表、尽调、走访等工作,充当代理人角色。但这部分人群流动性大、受短期业绩影响,容易虚假宣传给平台自身平稳经营埋下隐患。”他说。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张姓律师表示,在实际法律纠纷案例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争议很大,究竟是平台自身经营问题、一线业务员违规操作,还是学生借款人存在道德问题,很难界定。这对各方主体都造成了不利影响,目前最急迫的是划清校园贷业务的“红线”边界。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认为,校园贷能否健康发展,主要在于金融服务定位是否准确,能否帮助大学生群体完成学业、拓宽求学渠道。互联网只不过是金融服务的方式,核心在于谁有资质做校园贷款业务、学生拿到钱后又做了什么。

“不要说校园放贷机构,就连银行对其贷款资金最终用途也存在追踪困难,再加上依附在校园贷上的中介机构,更增加了资金监控的复杂性。”张姓律师说。

缺执法依据:困扰校园贷监管

李有星坦言,目前校园贷的监管不是缺位而是空白,大学校园、教育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单位都有看似合理的说法。高校方面认为,借贷是学生个人行为,校方很难干涉;教育主管部门认为,这是金融类业务非权限所及也非职责擅长;金融监管单位认为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尚在研究讨论,更为细分的校园贷业务有待行业整体监管的明确。“而作为校园放贷机构更多注重有无家人等第三方进行担保,风控环节是否闭环,而不是学生贷款后究竟与借款用途相符。”他说。

近期,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李有星坦言,这说明教育部和银监会在发现校园金融市场问题后,很快做出了积极反应,正在进行规范、引导。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涉及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加大金融和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等内容。而针对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地方金融办(局)更多是“密切跟踪”和“风险提示”。针对“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处置机制”等内容没有进一步展开阐释。

邓建鹏直言,规范校园贷市场需要教育、金融、工商、公安等多部门综合治理,但现在的尴尬在于诸如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等机构监管校园贷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在网贷监管细则没有正式生效前,在合格主体、执法依据上都存在瑕疵。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给平台留下了18个月的整改、调整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校园借贷出现违法行为时,各方监管部门就没有执法依据,还有《刑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借鉴。特别是当前一些线下违法行为向线上转移,高利贷、暴力催收、传销等现象向校园渗透,这就更需要政府部门提高监管效率,及时打击校园贷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邓建鹏说。

李有星则坦言,各监管部门应守土有责,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和银监会的《通知》精神,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应对机制;教育部进一步强化学生群体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监督高校工作的落实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放贷机构虚假片面宣传、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行为、资格审查失职等加强监管。

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近期,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供应商分期乐、爱学贷、优分期等联合宣布,发起成立校园信用联盟,并发出自律公约倡议书呼吁行业加强用户信息共享,保护消费者利益。

记者梳理自律公约内容发现,“设定合理分期消费额度”“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抵制暴力催收”“合理设置违约金和逾期费率,费率透明公示”“保护消费者数据安全”“自律联盟出资聘请第三方律所,受理消费者投诉”等操作细节被进一步明确,为校园贷监管规范进行有益探索。

(责编:王政淇、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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