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藺麗爽)為解決銷售欺騙誤導問題,昨日,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保險業自11月1日起,實行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對保險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此前銀行業、証券業均已要求實行“雙錄”,即錄音、錄像。其中,銀監會2015年6月即發文要求推進銀行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銷售的雙錄工作﹔証券業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雙錄”。
《辦法》共計18條,主要涉及可回溯實施范圍和方式、管理內容、信息安全責任、內外部監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其中,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的應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辦法》規定,對於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銷售的),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保監會強調,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復制,嚴禁將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新規明確按照“誰保存、誰質檢”的原則,明確了對可回溯資料進行質量檢測的要求,以保証錄音錄像的質量。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2年。
銷售欺騙誤導是近年來市場反映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通過建立保險銷售可回溯制度,對保險產品銷售行為關鍵環節的錄音、錄像,真實記錄和保存銷售過程,固化了(並可還原)保險產品銷售關鍵環節的真實信息,使得銷售行為可回放、問題可查清、責任可確認,為消費者維權和監管部門監督調查銷售欺騙誤導行為等提供了有力的証據支持。 此外,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也能夠督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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