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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通報20例外匯違規典型案例 七家銀行被點名【2】

2018年10月23日08:24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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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銀行濟南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70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0萬元人民幣。

案例7:中國銀行威海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國銀行威海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14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8: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並違規匯出利潤290.1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5萬元人民幣。

案例9:博採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採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並違規匯出利潤318.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4.70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利用1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94.4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2.31萬元人民幣。

案例11:浙江九龍山國際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龍山國際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對外支付預付貨款298萬美元,無實際對應進口貨物。

該行為違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5萬元人民幣。

案例12:青島鑫浩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島鑫浩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412.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40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天津世通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316.4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9萬元人民幣。

案例14:香港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1月至8月,陳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7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庄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53萬元人民幣。

案例15:廣東籍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425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庄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匯匯至其親屬境外賬戶,用於購買境外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4萬元人民幣。

(責編:朱江、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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