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许晨辉)保险业在今年延续严监管趋势。1月11日,保监会官网对外披露,浙商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原因被罚202万元。
根据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浙商财险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等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在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险还存在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根据保监会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等。
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浙商财险做出合计罚款12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一年的处罚措施。而相关负责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高秉学、余斌、罗小玲等9名负责人被罚,金额合计达81万元,时任浙商财险总经理金武被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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