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为解决销售欺骗误导问题,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业自11月1日起,实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前银行业、证券业均已要求实行“双录”,即录音、录像。其中,银监会2015年6月即发文要求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双录工作;证券业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双录”。
《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其中,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办法》规定,对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新规明确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固化了(并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此外,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也能够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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