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期限超1年同业存单

唐柳雯 唐子湉

2017年09月01日08:1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柳雯 唐子湉)9月1日起,金融机构将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央行表示,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责编:李栋、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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