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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文件來源: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2020年11月02日22:21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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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訂目的及依據】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防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第三條 【功能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絡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第四條 【監管體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第二章 業務准入

第五條 【依法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監督管理部門擬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許可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批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頒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並予以公告。

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小額貸款公司擬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期滿后繼續從事該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90日以內向發証部門提出續展申請。發証部門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小額貸款公司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發証部門在期滿后注銷其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並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結清存量業務。

第七條 【准入條件】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控股股東﹔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金融相關從業經驗,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最近5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六)主要股東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營業場所、互聯網平台、業務系統及技術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措施﹔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控股股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網絡小額貸款的產品或服務﹔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200萬元(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對該公司的出資額不高於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淨資產的35%﹔

(四)具有明確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

(五)承諾5年以內不轉讓所持該公司股權(監督管理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該公司章程中載明﹔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聯網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已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二)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持有該小額貸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的注冊地與該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

(四)運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場監管、網信、稅務、電信、公安、法院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滿足開展網絡小額貸款需要的客戶群體﹔

(六)能夠積累客戶經營、消費、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用於評估客戶信用風險﹔

(七)主營業務范圍不包括金融業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在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后,應當及時向屬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條 【注冊資本】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第三章 業務范圍和基本規則

第十一條 【業務范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並在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后,依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列明:

(一)發放網絡小額貸款﹔

(二)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且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滿足一定標准的,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並在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后,依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証券化業務﹔

(二)發行債券﹔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對外融資】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証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融資余額與淨資產的比例限制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貸款金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聯合貸款】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為資金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或與其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二)主要作為信息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引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或多頭借貸,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三)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征信系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征信系統,也可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依法報送、查詢、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登記系統】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的,應當在貸款發放后5個工作日以內在全國網絡小額貸款有關登記系統對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金額、區域、借款人等信息進行登記,並且在登記信息變更后5個工作日以內對原登記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禁止業務】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四)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線下業務﹔

(五)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責編:李彤、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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