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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

文件來源: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2020年11月02日22:21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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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治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履職意識,切實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職責。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風控、運營、財務部門等關鍵管理崗位的負責人必須專職,並在公司注冊地辦公。

第二十條 【股權管理】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唯一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放貸專戶,並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第二十二條 【業務系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使用獨立的業務系統,該系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貸款申請、評估、審批、簽約、放款、收貸、咨詢和投訴等業務可通過該業務系統實現線上操作﹔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防控體系,包括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反欺詐系統、風險識別機制、風險監測手段、風險處置措施等,評定和防控客戶信用風險主要借助互聯網平台內生數據信息﹔

(三)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健運行和各類信息安全﹔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產品發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業務咨詢及投訴電話等﹔

(二)對本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利率水平和費用項目標准、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

(三)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7日以內對原披露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保護】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五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並採取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制定管理制度】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報表報送】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材料,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計數據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重大風險報告】小額貸款公司在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中出現重大風險(尤其是跨區域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風險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及時處置重大風險事件,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九條 【資質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后,無正當理由停止正常開展網絡小額貸款6個月以上的,由發証部門吊銷其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

第三十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通過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台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履職登記,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開展的反洗錢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自律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自願加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自律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經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並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構責任】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証。

第三十四條 【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處罰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管責任】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溯及力】本辦法施行前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重新審批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 【存量跨區業務整改】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已經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前款所稱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和貸款戶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依法實施監管,可以採取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四)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

第四十條 【數量關系】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未盡事項】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待發布)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李彤、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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