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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報21起違規案例 涉招商、匯豐、交通等多家銀行【2】

2018年08月16日13:55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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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對外付匯9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1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山東恆景置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東恆景置業有限公司安排30個境內個人,通過個人年度購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88.7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4.42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並結匯41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33萬元人民幣。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0492.92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庄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3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浙江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800.6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庄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2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廣東籍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金額合計221.1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78萬元人民幣。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利用境外銷售終端(POS機)多次刷人民幣卡兌換港幣現金,金額合計679.1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1.87萬元人民幣。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王某為實現非法獲利目的,通過他人賬戶收款1129.26萬元人民幣,私自賣出港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7萬元人民幣。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產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784.76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江蘇籍張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84.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1.52萬元人民幣。

案例21:江蘇籍邱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6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49.4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60萬元人民幣。

(責編:李楠樺、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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