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金融

“校園貸”系列報道之二

“校園貸”監管缺執法依據  亟待劃清業務“紅線”

2016年06月02日00:07 | 來源:人民網-金融頻道
小字號

“校園貸”系列報道之一:隱秘信息鏈誘導學生涉險

系列之三:“校園貸”問題不止於校園 監管提效責無旁貸

人民網北京6月2日電 (記者李彤)日前,河南某高校學生從網貸平台貸款后,無力償還跳樓自殺,引發社會各界對規范校園金融市場的持續關注。誰來監管、如何監管,更成為爭論的焦點。

“關鍵是誰有資質做校園貸款業務,學生拿到錢后做了什麼?”有業內人士表示,當前校園貸監管不是錯位而是缺位,在網絡借貸管理辦法正式生效前,各方監管主體應守土有責,借鑒《刑法》等上位法提高監管效率。此時行業自律尤為重要,可作為監管的有益補充,先行探索行業發展機制。

立規矩:校園貸亟待劃清“紅線”

隨著拓展新客戶群體壓力的增大,網絡借貸平台正在向高校學生群體挖掘市場潛力。但有一些不良平台採取虛假宣傳、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准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甚至陷入“高利貸”陷阱,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對人民網記者表示,當前校園貸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直接放貸,學生群體能夠獲得現金﹔其二是消費金融形式,學生群體獲得實體商品或教育培訓,同時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由於高校學生盡管大多數已成年,但缺少社會經驗、大多無收入來源、法律意識淡薄、金融風險認識不足,令校園貸客戶群體具有特殊性。目前發生的惡性案例雖是極少數,但給行業發展帶來極大負面影響。

“當前,一些校園放貸機構聘用高校學生做兼職,從事填表、盡調、走訪等工作,充當代理人角色。但這部分人群流動性大、受短期業績影響,容易虛假宣傳給平台自身平穩經營埋下隱患。”他說。

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張姓律師表示,在實際法律糾紛案例中,關於責任主體的認定爭議很大,究竟是平台自身經營問題、一線業務員違規操作,還是學生借款人存在道德問題,很難界定。這對各方主體都造成了不利影響,目前最急迫的是劃清校園貸業務的“紅線”邊界。

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李有星認為,校園貸能否健康發展,主要在於金融服務定位是否准確,能否幫助大學生群體完成學業、拓寬求學渠道。互聯網隻不過是金融服務的方式,核心在於誰有資質做校園貸款業務、學生拿到錢后又做了什麼。

“不要說校園放貸機構,就連銀行對其貸款資金最終用途也存在追蹤困難,再加上依附在校園貸上的中介機構,更增加了資金監控的復雜性。”張姓律師說。

缺執法依據:困擾校園貸監管

李有星坦言,目前校園貸的監管不是缺位而是空白,大學校園、教育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單位都有看似合理的說法。高校方面認為,借貸是學生個人行為,校方很難干涉﹔教育主管部門認為,這是金融類業務非權限所及也非職責擅長﹔金融監管單位認為網貸管理暫行辦法尚在研究討論,更為細分的校園貸業務有待行業整體監管的明確。“而作為校園放貸機構更多注重有無家人等第三方進行擔保,風控環節是否閉環,而不是學生貸款后究竟與借款用途相符。”他說。

近期,教育部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加強對校園不良網絡借貸平台的監管和整治。李有星坦言,這說明教育部和銀監會在發現校園金融市場問題后,很快做出了積極反應,正在進行規范、引導。

記者梳理發現,《通知》涉及加大學生消費觀教育力度、加大金融和網絡安全知識普及力度等內容。而針對不良網絡借貸監管,地方金融辦(局)更多是“密切跟蹤”和“風險提示”。針對“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實時預警機制”“建立應對處置機制”等內容沒有進一步展開闡釋。

鄧建鵬直言,規范校園貸市場需要教育、金融、工商、公安等多部門綜合治理,但現在的尷尬在於諸如教育管理部門和高校等機構監管校園貸缺少法律依據。特別是金融監管部門,在網貸監管細則沒有正式生效前,在合格主體、執法依據上都存在瑕疵。

值得一提的是,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給平台留下了18個月的整改、調整期。“但這並不意味著,當校園借貸出現違法行為時,各方監管部門就沒有執法依據,還有《刑法》等法律法規能夠借鑒。特別是當前一些線下違法行為向線上轉移,高利貸、暴力催收、傳銷等現象向校園滲透,這就更需要政府部門提高監管效率,及時打擊校園貸可能存在的嚴重違法甚至觸犯刑法的行為,保障在校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鄧建鵬說。

李有星則坦言,各監管部門應守土有責,高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和銀監會的《通知》精神,建立風險預警和危機應對機制﹔教育部進一步強化學生群體的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監督高校工作的落實情況﹔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放貸機構虛假片面宣傳、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行為、資格審查失職等加強監管。

在當前監管環境下,行業自律顯得尤為重要。近期,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供應商分期樂、愛學貸、優分期等聯合宣布,發起成立校園信用聯盟,並發出自律公約倡議書呼吁行業加強用戶信息共享,保護消費者利益。

記者梳理自律公約內容發現,“設定合理分期消費額度”“加強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單制度”“抵制暴力催收”“合理設置違約金和逾期費率,費率透明公示”“保護消費者數據安全”“自律聯盟出資聘請第三方律所,受理消費者投訴”等操作細節被進一步明確,為校園貸監管規范進行有益探索。

(責編:王政淇、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