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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15年11月06日16:57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11月6日电 (田原)在今日召开的证监会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重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证监会秉承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新制定了《听证规则》,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听证规则体系,保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

《听证规则》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则适用范围。证监会会机关和派 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 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 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二是听证处罚范围。重新制定的《听证 规则》扩大了听证范围:(1)新增5类可以 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 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2)将经济制 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气 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3)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三是行政相对人权利。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表现在:(1)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 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 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2)《听证通知书》除了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外,新增告知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 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

四是新增规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听 证规则》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制度,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听证开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听证;听证现场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听证;听证现场当事人撤回申请、 不出席、中途违规退场或被责令退场的,可终止听证。

此外,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还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期间定义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自2015年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 证监会共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10份共43条, 提出反馈意见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听证规则》内容表示认可,认为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我们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听证规则》进行了完善, 比如明确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 请一并参加听证的时限;新增规定《听证通 知书》应当载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 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行政相对人可 以要求对听证笔录的差错和遗漏进行补正等。

下一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法 律规定,具体落实《听证规则》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听证权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

(责编:田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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