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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代理人制化解保险营销员身份尴尬

崔启斌 陈婷婷

2015年09月24日07:56    来源:北京商报    手机看新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陈婷婷)保险营销员长期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备受诟病,未来这一尴尬局面有望扭转。昨日,保监会发文首次公布支持独立代理人制度试点。

  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提出了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

  对此,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赵巍表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改革现行个人代理人模式,缩减管理团队层级,完善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佣金制度和考核机制。推进独立代理人制度,不仅有利于个人代理人职业规划,还有助于保险业务发展,实现行业有效监管。

  据了解,目前保险业销售渠道中,包括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电销、直销等。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实现的是双重缴税,然而既不属于法人机构,又不算是公司员工,令代理人的社会地位陷入尬尴处境。

  “独立代理人制度将能够解决双重征税问题。”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表示,独立代理人在国外比较普遍,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保监会明确表示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不过,独立代理人制度如何发展、代理人具有哪些权利和责任、经营模式会是什么尚不明确。

  事实上,今年3月北京保监局便首次提出要探索独立代理人制度,将在佣金制、员工制、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索个人代理人制度。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就介绍,“正在研究的独立代理人制度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与保险公司合作服务客户群体”。

(责编:李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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