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胜诉 保护投资者机制补短板

新华社记者  黄安琪  潘  清

2017年05月22日08:5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判决鲜言等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33.89万元。”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国内首例证券支持诉讼胜诉,无疑是一个标志:在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之外,中国证券市场正尝试通过强化民事追责,弥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

  首例诉讼从“破冰”到胜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支持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现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等违法违规事实,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同年7月,多位投资者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

  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诉请判令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一中院一审支持了14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国内证券支持诉讼“破冰”10个月后,迎来了首个案例的胜诉。

  开“追责到人”先河

  作为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案”受各方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开“追责到人”的先河。

  上海市一中院表示,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恽燕桦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在屡见不鲜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虚假陈述,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对于这种侵害投资者利益、损害市场诚信文化的行为,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经济惩戒相当有限。以“匹凸匹案”为例,鲜言虽遭证券监管部门顶格罚款,金额也仅为区区30万元。

  “从以往虚假陈述违规侵权的诉讼案例看,上市公司往往是唯一被告。即使相关高管承担责任,也只是连带赔偿责任,经济方面的惩戒与警示效果有限。”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说。

  法律界人士评价认为,“匹凸匹案”将“维权对象”由上市公司转向直接责任人,首次以司法案例的形式明确直接责任人的首要赔偿责任。

  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短板”

  在A股市场上,通过讲故事、玩概念、规避不利事项披露等行为炒作股票谋利的行为不少。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往往受限于知识、经验、精力、资金等因素,不得不为违法违规行为“埋单”。

  2001年至2015年间,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公开信息显示,其间仅有65家公司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占比约为三成。

  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发生后,投资者若选择自行起诉,不仅面临调查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专业性方面也有明显欠缺。

  面对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困境,作为由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性机构,投服中心以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方式“试水”证券支持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救济渠道。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等法律专家表示,发展公益性维权组织、探索证券支持诉讼,有助于在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之外,通过强化民事追责弥补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


  《 人民日报 》( 2017年05月22日 10 版)

(责编:吕骞、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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