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不自我保护,何谈“买者自负”?

杨庆婉

2017年03月24日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投资者不自我保护,何谈“买者自负”?

  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全面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办法,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了统一安排。

  终于,投资者保护被提上制度层面。办法也开始对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办法从券商、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抓起,让适当的投资者买适当的产品,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

  此前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保护流于形式。比如,适当性管理中对投资者资格的确认,有的机构事先未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却公然在资格考试前告知客户答案,测试形同虚设。

  此次办法将要求对投资者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分类,这是符合投资者保护原则的。但此前金融机构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按客户资产总量分类。以券商为例,我国的A股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大多数券商对个人投资者的区分是按资产总量来服务的,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适当性管理的原则。

  虽然资产总量也是衡量投资者的一项指标,但绝不能是唯一指标。资产总量大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反之亦然。

  记者曾从一家全国股基成交额排名前三的大型券商营业部获悉,我国的个人专业投资者越来越年轻化,这些人未必拥有大量资产,但经过学习和思考已形成自己行之有效的投资逻辑,并且有稳定的回报。而有些高净值客户,可能是某些实体行业的专家,但对资本市场一无所知,这时候也应将此类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重新评估。

  当然,最要命的问题还不是投资者分类不恰当,而是销售误导。比如要求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可能使其误以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这一点已经成为办法中不能触碰的底线之一。

  而在金融机构越来越多通过互联网金融线上展业的今天,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也尤为重要。如果对标准化产品和非标产品先进行评价,再决定线上销售还是线下销售似乎更为妥当。

  据了解,投资者保护办法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但其实在刚兑被打破的情况下,信托产品同样需要做好投资者保护。只有在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谈“买者自负”。

  不过,要真正落实投资者保护,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外,投资者自身也需要加强学习。投资者保护绝非只是监管层和金融机构的责任,投资者自我保护同样必不可少。

(责编:吕骞、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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