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曲乐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曲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此后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曲乐的申请,北京证监局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曲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为曲乐本人使用的手机138××××1840,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曲乐使用138××××1840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曲乐使用186××××2915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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