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延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股权成本计算时,《通知》规定,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并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这一期限为6个月。同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方式不变,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前述规定执行。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这一变化的目的在于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时间方面的困难。
此外,《通知》还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于本次调整带来的影响,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天星资本研究所副所长王晨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最重要的思路就是通过税收调节,降低创业型企业的负担,减缓其财务压力,帮助其进行更好发展;同时,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尖端人才进入创业领域。本次税收调节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股权激励递延政策的“宽严结合”。所谓“宽”,是指本次税收调节覆盖面广,涉及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内的所有非上市公司;所谓“严”,是指实施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要“符合条件”,这些条件对实施主体、审核标准、标的、对象、持有时间、行权时间、行业等等多方面都做了要求。这种“宽严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覆盖众多创业型企业,又可以有效规范股权激励市场。(记者/江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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