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發行人違法成本應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

2016年09月27日08:13  來源:証券日報
 
原標題:提高發行人違法成本應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

提高IPO違法成本

有律師認為,在未完成《証券法》修訂之前,通過強制退市,是提高IPO欺詐發行違法成本的較為可行的路徑

主持人左永剛:近年來,呼吁提高IPO違法違規成本的聲音不絕於耳,然而,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仍需要完成對現行《証券法》的修訂,同時需要明確違法主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對相關法規同步修訂,以此形成全面依法治市的基礎。

■本報記者 左永剛

提高証券市場參與主體尤其是發行人IPO違法成本已成必然趨勢,同時也是依法治市重要體現。近日,一位來自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的負責人在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未完成《証券法》修訂之前,通過強制退市,是提高IPO欺詐發行違法成本的較為可行的路徑。”

據悉,在日前召開的監管培訓會上,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明確表示,當前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太低,需要改進與反思,欺詐發行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監管處罰標准肯定要提高,欺詐發行的違法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現行《証券法》,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証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証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証券公司承銷証券,存在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其他違反証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等情況,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証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証券從業資格。

以欣泰電氣為例,據証監會調查結果,欣泰電氣當年報送証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証監會已經依法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對欣泰電氣及其17名現任或時任董監高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並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採取終身証券市場禁入措施。

作為欣泰電氣的保薦機構,興業証券被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証券從業資格。

市場人士認為,按照現行《証券法》,對發行人處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懾作用,但與IPO獲得的收益比較,尤其是發行人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目前,應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

央行前副行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吳曉靈此前表示,“我們現在証券市場違法成本比較低,一般來說就是罰款。比如虛假發行最高罰款才60萬元,如果真正有証據能判定觸犯刑律的話,最高刑罰是15年。應該說,資本市場上的虛假發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對資本市場機制的破壞作用是非常大的,相比而言,目前的刑罰太輕了,金額上的處罰也太少。”

“應該加快《証券法》和《刑法》的修法,為資本市場恢復投融資功能創造制度基礎。應該同步修訂《刑法》,加重對虛假信息、操縱價格、內幕交易的刑罰,用嚴刑峻法保障投融資的自由。”吳曉靈建議。

據悉,在當前《証券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正案中,欺詐發行違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內容)第一條,欺詐發行的處罰標准、違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節嚴重者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田原、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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