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監會詳解今年首家IPO被否企業緣由

2016年06月20日08:16  來源:証券日報
 
原標題:証監會詳解今年首家IPO被否企業緣由

  上海錦和商業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年首家IPO申請被否的企業。那麼,該公司IPO申請被否具體原因何在?日前,証監會就此作出了詳細的解釋。

  據介紹,發審委在審核中關注到,錦和商業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材料顯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運營的18個園區中,有越界創意園、越界·永嘉庭等13個園區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使用情況與規劃用途不一致,並且存在9個園區的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的情形。

  發審委認為,錦和商業將承租的劃撥土地用於向第三方客戶租賃經營,且部分園區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使用情況與規劃用途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關於“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關於“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錦和商業提出,根據《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8〕11號)、《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關於“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存量房產、原有土地興辦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的規定,其承租劃撥土地用於園區經營的行為應當得到政策支持。但是,在有關申報材料和聆訊中,錦和商業和保薦機構均未提出充足依據証實公司符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的主體資格,以及公司承租劃撥土地向第三方出租行為符合“興辦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的行為要件,因此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採信。

  此外,《若干意見》規定,“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錦和商業承租有關劃撥土地用於向第三方客戶租賃經營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但公司未提出充分依據証明其用地手續符合上述規定。上述情形可能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據此,發審委認為,錦和商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証監會令第122號)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發行條件。

  發審委會議以投票方式對錦和商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進行了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申請未獲通過。根據《証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証監會令第62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對錦和商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責編:呂騫、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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