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人民网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罗知之)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该负责人表示,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上述负责人强调。
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具体来看,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谈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值得一提的是,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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