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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商业银行服务小微出实招:监管将实行四级“打分制”

2020年04月10日15:09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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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张文婷)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商业银行对于此类金融服务存在较多疑虑。如何消除两方障碍,培植银企合作互信关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从0到1的突破尤为关键。

五指标测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研究提出一套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探索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

《办法》明确,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正式实行“打分制”。

那么,监管将从哪些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呢?

《办法》指出,主要涵盖五个方面: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

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

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

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

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四评级监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

《办法》指出,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

监管将根据上述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处理。《办法》指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

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办法》同时表示,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且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是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责编:张文婷、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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