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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证券法获通过:全面推行注册制 欺诈发行最高罚200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13:53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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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李楠桦)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28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面推行注册制

股票发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而随着新版证券法2020年正式实施,新股发行也将在实践层面分步进入注册制阶段。

程合红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注册制,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要求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程合红指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原来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也取消了。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原来的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实行注册制,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所以这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证券法的这次修改中专门设立一章,对信息披露做了系统的规定。

四是这次新通过的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一句话,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大家知道,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程合红介绍,当前正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修改后的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据介绍,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还有就是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龚繁荣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龚繁荣说。

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王翔表示,在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主线,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各方面环节的制度建设,明确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责任,夯实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通过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王翔指出,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从第180条一直到223条,共44个条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偏低,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规定做了完善:

一是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例如,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对证券违法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次修改进一步对有关责任进行了完善。另外,通过完善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例如投资者保护一章,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诉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这都是对相关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就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次修改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

四是这次修改证券法,在215条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将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要列入诚信档案。

最后,对证券违法行为还有刑事责任,刑法里面对各类违法行为都有刑事责任。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你的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责编:田虎、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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