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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退市制度  凸显对科创企业“真爱”

2019年11月05日09:19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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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创板退市制度 凸显对科创企业“真爱”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使得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因而备受市场关注。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与注册制改革的要求相配套,另一方面要与科创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模式、会计政策等相兼容。”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会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不过,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的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哪些情形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强制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另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6月18日,湘财证券研究所宏观研究员盘宇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主板、创业板退市制度相比,科创板退市制度存在五大显著区别:一是优化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用主营业务、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多个定量指标判断企业是否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辅之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定性标准。其中,还特别强调对于营收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企业退市处理,打击“保壳”、“炒壳”行为。二是丰富交易类退市指标,除构建关于成交量、股票面值、股东数量的交易指标外,还首次引入市值指标,与《上市规则》相呼应,体现出尊重市场化定价的监管思维。三是细化规范类退市指标细则,引入信披违规和规范运作缺陷的退市情形,落实信披和合规经营责任。四是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方面,明确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五是退市程序的变化,明确科创板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加快退市流程,并且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将永久退出市场。

  由此可见,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科创板的退市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立体,在退市标准、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更加严格。不过,针对科创企业特点,科创板还引入了适用于研发企业退市的特殊安排,这也凸显出对科创研发企业的确充满了“真爱”。

  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付立春表示,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同时,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科创板退市制度突出一个‘严’字,充分发挥市场的筛选机制,通过大浪淘沙的过程使真正创造价值的公司崭露头角,从而保证科创板上市公司整体的高质量。”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顾慧君在6月18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科创板设立如此严格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顾慧君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从上市公司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将敦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从而在整个科创板生态上促进优胜劣汰;二是对投资者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三是从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角度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能够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科创板稳健运转;四是对资源配置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能够帮助科创板形成“价格发现”功能,保证资本有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根据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刘伟杰)

(责编:张玫、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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