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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审结: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

2019年10月13日09:19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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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史雅乔)日前,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结。浙江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最终与4名债权人达成谅解,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实际最后偿还债务3.2万元。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从判例角度看,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是有具有普适性?在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保护上体现了哪些重要标准?未来,在实时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又还有哪些值得厘清之处?

专家指出,温州这起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有其独特性,在债务减免上有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平衡,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有其独特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温州这起案例属于特殊情况,在没有破产法律的前提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责。由于蔡某不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人,仅持有破产企业股权1%,因此214万余元的债务让其连带清偿,于情理上不合。

我国自古以来认为“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对此,王卫国表示,我国的《民法总则》出台后,这样的说法发生了变化: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超过了有效诉讼时期,那么在法律上债务还是免责的。同样,我国法律不强制执行“父债子还”,根据《继承法》,只要子女放弃继承,就不必担责还债。

事实上,在这起“个人破产”案中,债权并没有因蔡某的个人破产而消失,因为主债务人依然存在,同时,蔡某在18个月之内仍然需要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

债务人诚信但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是债务减免前提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案的结果实现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在这起“个人破产”案中,一是经过财产调查后发现,债务人确实生活困难,无力偿债;二是债务人提出自愿还款安排并征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同意对部分债务进行减免。这样可以有助于保障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在保护债权人方面,一方面要求债务人必须诚信,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诚信、虚假陈述,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未来的六年内,债务人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时,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这起“个人破产”案的结果不难看出,对于诚信又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同时,法律给予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说明我们允许失败,接受失败,从而激发个人创造力,对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有着积极作用。

未来个人破产需进一步厘清前提条件

张雁峰律师强调,未来个人破产法在制定实施时,还需要重点厘清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将一些情况排除在外,比如明知无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不能进行个人破产;另外还要建立配套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王卫国指出,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尚需要在免责制度的问题上慎之又慎,例如:年限,条件,个人信用的修复等等。

“温州‘个人破产’案的顺利审结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让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更有信心。” 王卫国如是说。

(责编:任妍、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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