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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七成上市银行“破净” 股价维稳队伍或将扩军

2019年08月13日08:31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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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七成上市银行“破净” 股价维稳队伍或将扩军

自去年首次出现A股上市银行实施稳定股价案例后,2019年,又有多家上市银行因触发稳定股价措施而推出了股价维稳方案。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由于近期A股市场震荡加剧,上市银行股价普遍持续走低,截至8月12日收盘,33家A股上市银行有22家处于“破净”状态。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就将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到股价维稳的大军中。

七成A股上市银行“破净”

大中型银行是主力

随着4月下旬以来A股行情再度陷入调整期,银行股“破净”的队伍近几个月来在持续扩大。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12日收盘,33家A股上市银行中,已有22家股价低于截至去年年末的每股净资产,“破净”上市银行占比已接近七成。其中,更是有13家上市银行的市净率处于0.8倍以下。

这些“破净”的上市银行虽然涵盖了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农商行等全部类型,但大中型银行无疑成为其中的主力。工农中建交国有五大行市净率全部在1倍以下。A股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除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外,华夏、民生、光大、中信、浦发和兴业银行也均处于“破净”状态。

截至8月12日收盘,市净率最高的3家银行分别为紫金银行、宁波银行和招商银行,市净率分别为1.88倍、1.85倍和1.76倍,而市净率最低的3家银行分别为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和贵阳银行,分别为0.57倍、0.62倍和0.63倍。

未来或仍有银行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自2016年起,有17家银行登陆A股市场,这些银行上市时均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随着上述银行“破净”,已有多家银行实施了股价维稳方案。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银行A股IPO重启始于2016年,因此包括江苏银行在内的17家上市银行,在上市前均制定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触发条件均为上市后3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由于2018年A股市场的疲弱走势,部分上市银行在当年就已首次实施了股价维稳。进入2019年,持续大面积“破净”也让银行启动了新一轮股价稳定方案。截至目前,已有包括杭州银行、贵阳银行、苏农银行、江阴银行、上海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并在随后实施了稳定股价方案。这些银行均在公告中表示,进行增持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成长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目前处于“破净”状态的22家银行中,在2016年上市且推出过稳定股价预案的银行共有10家,剔除上述已实施股价维稳的5家银行,还有江苏银行、无锡银行、成都银行、长沙银行和郑州银行。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破净潮”持续、股价长期低于净资产,或仍会有银行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而这5家银行也将“当仁不让”地成为后备人选。

全部为股东、董事高管增持

回购股份方式未被采用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份稳定股价预案发现,稳定股价的措施多种多样,除包括主要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削减开支、限制高管人员薪酬等方式外,也均含有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这一方式。

然而自2018年以来,虽有多家银行实施了股价维稳方案,但这些银行均采用的是重要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增持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方式尚未被任何一家银行所采用。

以今年实施股价维稳方案的5家银行为例,江阴银行采取的是由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上海银行、杭州银行是由该行大股东或实控人进行增持股票;贵阳银行、苏农银行则是由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高管进行了股票增持。

对于不采用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的原因,江阴银行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银行回购股份之后只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而商业银行减少注册资本将会减少其核心一级资本,降低其资本充足水平,不利于长远发展,且需获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此外,商业银行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仍在积极探索中,属于无先例事项,在政策层面突破预计实施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这一表述并非个例,此前同样有银行进行过类似的解释。(吕东)

(责编:易潇、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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