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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开庭审理

2019年08月02日18:54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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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王仁宏)2019年7月29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公开审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诉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谢某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

据悉,该案是投服中心将支持诉讼案件类型由虚假陈述扩展到操纵市场的重大尝试,也是国内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纠纷支持诉讼。投服中心公益律师程晓鸣、周文平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阙某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应诉,被告蝶彩资产和谢某均未到庭。

庭审过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的行为;二是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三是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四是操纵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阙某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阙某没有主观过错,其主要责任在蝶彩资产及谢某;即使存在操纵行为,在操纵期间交易原告获利1万多元没有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认为,被告存在利用“市值管理”拉抬股价并减持获利的主观过错且实施了违法操纵行为,对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予以确认,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投服中心经研究,通过拟制操纵期间标的股票真实价格计算出损失金额为23万余元,而法律上的“损失”既包括受侵害人的实际亏损,也包括因非法行为人导致受害人应当获得而未能获得的收益,被告的操纵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操纵市场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是司法实践难点中的难点。操纵股价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十九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投服中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创新一套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原告代理人参照投服中心的方法,认定本案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即为未被操纵时的真实价格,参考行业板块指数涨跌幅计算出拟制“真实价格”作为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的损失金额。

据悉,自2016年7月开启证券支持诉讼以来,投服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投资者服务措施,积极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截至目前,累计提起证券支持诉讼19起,累计获赔投资者254人次,获赔金额约1081.5万;投服中心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自今年2月启用以来,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有效应用,投服中心以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参与的全国首例示范案件于5月5日已由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宣判,并陆续接受上海、广州、郑州等地法院委托参与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核定。

未来,投服中心将进一步对操纵市场损失计算方法加以研究开发。

(责编:杨僧宇、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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