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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2019年06月11日13:45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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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11日电(李楠桦 张玫)10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答记者问。

《通知》要求既发挥专项债券增加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通知》指出,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

下一步,六部委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六部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围绕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的相关要求,回应市场关心问题。人民网记者对此进行梳理:

1、哪些项目可以接受专项债券融资支持?

《通知》提出,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2、专项债券要向哪些项目重点倾斜?

《通知》明确,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3、哪些市场机构可以参与、怎么参与?

《通知》提出,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4、专项债券还有哪些特殊用途?

《通知》指出,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5、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有哪些要求?

《通知》提出,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积极防范专项债券融资风险

《通知》印发是否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专项债券及项目配套融资风险?对此,《通知》明确指出,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坚持稳定政策预期、坚决不搞“大水漫灌”。

六部委指出,要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六部委在答记者问中特别指出,《通知》之所以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主要是兼顾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和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关系。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利于在坚定不移去杠杆的同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六部委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部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等,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33.3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六部委还透露,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情况良好,财政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工作。2019年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

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责编:史雅乔、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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