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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告急 银保监会发函对其采取三类监管措施

2019年01月14日18:59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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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张文婷)受保证保险的业务影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2018年3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直线下滑至-41.5%,被银保监会今日发函通报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并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保证保险业务“拖累”公司业绩

据了解,长安责任偿付能力告急的根源在于其近几年大力发展的保证保险业务,其中包含p2p网贷履约保证保险,此类业务一直是公司贡献承保利润的大头。长安责任2017年年报显示,保证保险业务承保利润2959.45万元,与其余几类业务的亏损承保利润形成鲜明对比。

但随着今年以来监管趋严,p2p平台频频爆雷,保险赔付压力激增,长安责任唯一的业务增长点最终拖累了公司发展。

此前,曾有信用评级公司中债资信评估公司发布了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资本补充债券的跟踪评级,其中指出,公司保证保险业务大量垫款,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追偿时间及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由于大量现金流出,公司出售大规模金融资产,投资规模恶化,流动性压力较大,决定将其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将债项等级下调为“BBB+”。

公司发布的3季度偿付能力公告也显示,截至2018年3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净资产仅为1722.77万元,较上个季度下降了6.21亿元;净利润为-6.05亿元。

长安责任偿付能力不达标 被采取三种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为衡量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被称作是险企的“生命线”。偿付能力的好坏与公司经营情况息息相关。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则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监管对以上三个指标划定的险企达标线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更是要求各家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保持在合理区间高位运行。

监管函显示,此次长安责任偿付能力不达标,将被采取以下三种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以及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于以上监管措施,长安责任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增加注册资本金事项正在紧锣密鼓落实中。目前,公司现金流正常,现金性资产充足,能够确保公司履行正常理赔义务,公司的各项理赔工作如常进行。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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