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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私募实控人失联 专家:需合理界定托管机构职责范围

2018年07月24日14:18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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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罗知之)近日,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引发市场关注。专家指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经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但值得注意的是,托管银行并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为了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需要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表示,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处于资产管理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框架下,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合约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构建分工清晰、权利和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业务生态圈。特别是在当前去杠杆的进程中,在处置局部和个别的风险事件时,不同业务环节之间的合作显得更为重要,防止因为不同机构的责任不清导致风险的传染。在这个过程中,托管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

巴曙松认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他指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卜祥瑞指出。

与此同时,卜祥瑞还表示,《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巴曙松强调。

此外,卜祥瑞还特别提示,当前私募、P2P机构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关机构应切实承担监管和自律责任,依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要充分把握《证券法》《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托管银行名义实施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编: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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