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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

吕骞
2018年03月30日22:42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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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百度、阿里、腾讯、京东为代表的中国“独角兽”企业纷纷奔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国内股民难以投资其中,分享中国新经济的成长红利。近年来,无论是监管层、企业家,还是机构投资者、中小股民,呼唤优质“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的声音不绝于耳。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创新企业回归A股上市之路开始破冰。

哪些企业可以划入此次试点范围在A股上市?

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如何甄选试点企业?

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境内发行上市?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IPO)。

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只能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VIE架构、AB股投票权差异的问题怎么解决?

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安排?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上市后被过度炒作怎么办?

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试点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有多大?

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责编: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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