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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综合利率超过36%部分不得催收

刘双霞
2018年03月29日08:13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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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暴力催收一直是网贷行业广受争议的问题。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催收自律公约》)。对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综合利率超过36%的部分都不得催收。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

  “互联网金融的催收问题,伴随着的行业快速发展而逐步加剧,特别是在现金贷领域,个人借款人数量众多,野蛮催收问题不断积聚。”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过,行业内合理催收的具体标准和指引并不明确。

  对于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催收自律公约》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催收外包的规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指出,催收公约的出台将从制度上约束暴力催收事件的发生,有助于净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但另一方面,催收公约的出台也可能助长老赖的气焰,需要出台制约老赖的配套制度,这样才能不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催收自律公约》强调,从业机构应建立催收业务系统,该系统应有效支撑债务催收过程管理和债务催收行为管理。从业机构所开展的催收活动应在系统内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保存五年以上。此外,《催收自律公约》对于催收做出了诸多行为规范,如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于百程指出,催收合法合规,也是平台合规的要求之一。催收属于贷后管理,对平台来说,在内部需要加强催收规范的制定执行和人员管理,对第三方合作机构要加强审核。同时,在贷前和贷中加强风控,提升有效性,降低逾期率,减轻催收压力。

(责编:李栋、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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