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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新规4月将实施 监管严防险企沦为融资平台

2018年03月07日21:23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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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张文婷)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健全的股权管理体制。为了防止个别激进公司利用股权等手段,把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的风险,监管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终于今日发布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4月10日开始实施。

至此,监管已通过股权结构、保险负债端、资产端三方面出台政策,步步 强化了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确保预防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资本运作平台,保证保险公司的独立性,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在负债端,保监会通过对中短存续期保险的限制和规范,强调了保险资金的保障与长期稳定属性。在资产端,通过对资产匹配审慎性监管、举牌上市股票信息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监管,确保保险投资的合法合规,预防偿付能力危机和久期错配风险。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全方位的管理下保险行业将有效回归保障本质,公司也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保险保障方面,真正做到回归本源、回归保障。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降至三分之一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一直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关键点,监管对于比例的设置也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从2010年的20%到2013的不超过51%再下降至今日的三分之一,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调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为此,新规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与此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据记者粗略统计,目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公司除去国资控股外,还有恒大人寿、中融人寿等十几家公司。针对此类公司,新规又将如何对其进行过渡呢?

对此,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他表示, 监管将要求其在增资的过程中间不能再提高股权比例。

此外,对于治理不完善的、存在股比超过三分之一股东的公司,保监会正在研究相关制度,要求其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达到二分之一,加大外部董事比例。

此前,市场上有一些投资人通过收购现有股东的方式,来间接达到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目的。对于此类问题,何肖锋也向记者做了详细解释,他提到,新规将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

“这是由于对通过收购股东的股东来规避监管的行为,增加审批存在法律障碍。目前,《保险法》明确了可以对直接显名股东进行审批,对于通过股东的股东隐名的方式,绕过监管操作的,《保险法》没有赋予我们审批权限,因此《办法》通过报告备案的方式,对他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备案,监管机构将对他加大审查力度,或者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是希望通过这个方式尽可能将此类行为纳入规范通道。我们会在下一次《保险法》修改的时候,将这个问题进行统筹考虑,解决部分行政审批缺乏立法支撑的问题。”他说。

投资险企要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为加强穿透式监管,规范保险公司的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新规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办法》一是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建立股东负面清单 违法违规者或将终身禁入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涉及金额大,关系股东的重大利益,是一项复杂的商业行为。实践中有的股东为实现自身特殊目的,会采取各种隐蔽或复杂的手段,规避对其不利的监管规则,这就决定了股权许可工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

针对于此,新规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一是公众监督,建立股权预披露、监管公开质询等制度。二是股东声明,如股东作出不实声明的,除影响其当次入股行为外,还将会连带影响其未来在保险业甚至金融业的其它投资。三是承诺,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就提供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四是章程特殊条款,要求对董事提名和选举规则、中小股东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保护作出合理安排,为事后追查问责及监管处置提供依据,加大对违规或欺诈获取许可行为的处置措施。五是严格问责,分别针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违法违规的股东行为,新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对于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

监管部门还可以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资人按照评估价格受让股权。

新规还建立了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编: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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