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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授信”垒大户”现象 银监会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办法

2018年01月07日16:20 | 来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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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李彤)日前,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又一举措。

对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新要求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一些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为有效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是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围绕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防范授信“搭便车”“垒大户”现象

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还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制定并定期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责编:王仁宏、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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