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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保险偿付能力充足 未来中小险企将承压明显

2017年11月30日11:0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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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张文婷)保险偿付能力作为衡量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被业内称作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一直以来,为了提升行业防风险能力,这一指标备受监管关注。近日,保监会公布三季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据显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三季度末,167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3%,比上季度末下降1.7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比上季度末下降0.7个百分点;综合充足率和核心充足率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

具体来看,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7%、247%和331%。保监会对以上167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价结果显示,其中A类公司112家,B类公司52家,C类公司1家,D类公司2家。

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介绍,目前,人身险长期保障型产品占比持续上升,万能险占比逐步下降。167家公司实际资本合计3.2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1282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1.9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720亿元;人身险公司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38%,较上季度上升0.2个百分点,已经实现连续两个季度上升。

据了解,影响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因素多种多样,包括业务增速、业务品质(如寿险退保率)、渠道和费用情况、投资规模和结构、利润或亏损水平、资本补充因素(增发或者发行次级债等)、股东分红、再保险情况等。

专家解释道,在达到监管标准后,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太高,风险固然小,但也意味着资本冗余、使用效率低,会摊薄股东的资本回报水平。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要从综合多因素考虑,包括产品业务结构和公司所处阶段、发展速度等。一般来说,150%~200%是比较好的区间。

此前,保监会曾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底将正式发布。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不仅划定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60% 和 120%的重点观察红线,对于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亦有所强化。监管将重点检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和信息披露完整性,以提升行业防控风险的能力。

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监管之所以要加强偿付能力数据检查,是因为中小险企风险隐患大、波动性大是其最大顾虑。

这是由于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差,偿付能力损耗大;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增资能力弱,资本补充不及时。加之,中小保险公司投资策略较为激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将产生一定影响。新规发布后,对于中小险企而言,由于业务结构不合理,高风险资产配置比例过高,未来偿付能力承压明显。

(责编:冯人綦、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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