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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必读!权威详解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新规

贺霞
2017年11月17日08:46 |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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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组织起草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银行股东资格管理,严格“一参一控”、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强调穿透、杜绝变相代持股份、严格关联交易管理,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按“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起草,主要针对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市场乱象。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点金君分析,银行股权(股东)管理是银监会年初“监管补短板”中提到的重点工作之一。监管补短板要求从源头上遏制银行业风险,“源头”指股东的股权、股东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等给银行造成潜在风险的乱象。

  强化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在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

  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开展上述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近年来,各类资本收购银行股权、绕道持股、规避股东管理要求等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经营带来风险隐患。曾刚表示,《办法》加强股权管理,缩小关联套利空间,有助于控制银行股东带来的风险。

  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限制

  《办法》要求,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

  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曾刚说,针对近年兴起的资管产品创新,如当前保险机构通过资管产品、保险类的集合产品进行银行股权投资,如何认定其股东性质,及其如何行使股东权利都是监管难点。《办法》借鉴国际经验,设定5%的上限,对杜绝“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以及其他代持等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同时,《办法》也为未来保险等机构借道资管产品或金融产品进行银行股权投资行为奠定了监管基础,适应了近年市场形势的新变化。

  穿透监管 明确责任和追责要求

  在穿透监管方面,《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曾刚认为,《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框架,明确了各方责任,提出三方股权关联当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追责要求,在微观机制上保证了股权管理穿透的有效性。(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点金工作室 贺霞)

(责编:李栋、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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